(一)神以善行为确认神儿女的标志
(1)在旧约时代,恩典的应许与律法上的的应许
是不相同的.
1.律法上的应许,不是指所有摩西所写的书卷的
应许,而是专门指律法功用的应许.这类应许
都宣告:假若合乎应许的条件,就必定得到神的
回报.
(i)尼9章29节:[又警戒他们, 要使他们归服你的律法,
他们却行事狂傲, 不听从你的诫命,干犯你的典章
(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), 扭转肩头, 硬着颈项,
不肯听从].
(ii)罗10章5节:[摩西写着说: 人若行那出于律法
的义, 就必因此活着].
(iii)加3章12节:[律法原不本乎信, 只说:
行这些事的, 就必因此活着]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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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但是,当圣经记载:神[向爱他,守他诫命的人
守约].这节经文告诉我们忠心与神立约的仆人,
是爱神,并守神的诫命的人, 而不是告诉我们
神赐福给他的仆人的理由.圣经教导我们是:
既然神喜悦赏赐我们永生之恩典,好让我们
爱神,敬畏神,并尊荣神.所以,神在圣经上一切
怜悯人的应许,是要叫我们敬畏和尊荣这位
赏赐我们这些福分的神.所以,每当圣经告诉
我们神恩待那些遵守神的律法的人,这些圣经
经文都是以神的儿女所当尽的本分(即爱神,
遵守神的诫命)来描述神的儿女,并且,神收纳
我们的目的,就是要我们将神当作父亲敬畏他.
因此,假若我们不想弃绝这儿子的名分,
就当努力让自己的行为,与我们所蒙的呼召
的恩典相称.
(i)申7章9节:[所以, 你要知道耶和华你的神,
他是神,是信实的神, 向爱他, 守他诫命的人守约,
施慈爱,直到千代].
(ii)王上8章23节:[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啊, 天上地下
没有神可比你的! 你向那尽心行在你面前的仆人
守约,施慈爱].
(iii)代下6章14节:[说: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啊,
天上地下没有神可比你的! 你向那尽心行在
你面前的仆人守约,施慈爱].
(iv)尼1章5节:[耶和华天上的神, 大而可畏的神啊,
你向爱你, 守你诫命的人守约,施慈爱].
(v)但9章4节:[我向耶和华我的上帝祈祷,认罪,
说: 主啊, 大而可畏的神, 向爱主,守主诫命的人
守约,施慈爱].
(vi)弗4章1节:[我为主被囚的劝你们; 既然蒙召,
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]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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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神是以信徒的善行为确认神儿女的标志.
1.神怜悯我们的应许之所以应验,并不是依靠信徒
的行为.神对救恩的应许,只是在听从神的呼召,
而过正直的生活的人的身上,得以应验,因为神
唯有在圣灵引导之下[行为正直,做事公义,
心里诚实]的人身上,认出他儿女的标志.
(i)诗15篇1节:[耶和华啊, 谁能寄居你的帐幕?
谁能住在你的圣山? 就是行为正直,做事公义,
心里说实话的人. 他不以舌头谗谤人, 不恶待
朋友, 也不随伙毁谤邻里. 他眼中藐视匪类,
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.他发了誓,虽然自己
吃亏也不更改. 他不放债取利, 不受贿赂
以害无辜. 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].
(ii)诗24篇3节至6节:[谁能登耶和华的山?
谁能站在他的圣所? 就是手洁心清,
不向虚妄,起誓不怀诡诈的人. 他必蒙
耶和华赐福, 又蒙救他的神使他成义.
这是寻求耶和华的族类, 是寻求你面
的雅各]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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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.以赛亚书所说:那些与神同住的人是[行事公义,
说话正直].这经文不是教导信徒在神面前站立
的根据,而是描述我们慈悲的天父如何在光明中,
即在公义与正直的基础上,与他的儿女们相交,
以及保护,刚强他的儿女们的方式.这方式就是
加添他们力量,使他们行事公义,说话正直.因为
神既然是恨恶罪恶,而喜爱公义,神为了使一切
已经与神和好的人,效法神的恨恶罪恶,喜爱公义
的性情,和神的国度的圣洁和公义, 神就藉着圣灵,
洁净信徒,使他们与基督联合, 得以与基督同死
同复活,并因分享基督的复活的生命而重生.
那给信徒打开神国度之门,让信徒进入,并赏赐
他们在神国度里永恒的地业的起因是: 因为神
出于自己的怜悯,收纳他们为自己的儿女,并持续
不断地保守他们.然而,神收讷信徒为儿女的方式,
是藉着使他们重生,并在重生子后,结出成圣的果子.
(i)赛33章14节至16节:[锡安中的罪人都惧怕;
不敬虔的人被战兢抓住. 我们中间谁能与吞灭
的火同住? 我们中间谁能与永火同住呢?
行事公义, 说话正直,憎恶欺压的财利,
摆手不受贿赂, 塞耳不听流血的话, 闭眼不看
邪恶事的, 他必居高处,他的保障是磐石的
坚垒;他的粮必不缺乏; 他的水必不断绝].
(ii)多3章5节:[他便救了我们,并不是因我们自己
所行的义,乃是照他的怜悯,藉着重生的洗,
和圣灵的更新].
(iii)林后7章1节:[亲爱的弟兄啊, 我们既有这等应许,
就当洁净自己, 除去身体, 灵魂一切的污秽,
敬畏神, 得以成圣].
(iv)帖前5章23节:[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
全然成圣! 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,
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, 完全无可指摘!]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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