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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教改革宗神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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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 
 

(17)奉献给神(6:8-14)   

2010-02-08 16:20:22|  分类: A罗-06奴仆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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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经文:         罗马书6章8节至14节

 

8 我 们 若 是 与 基 督 同 死 , 就 信 必 与 他

  同 活.

9 因 为 知 道 基 督 既 从 死 里 复 活 , 就 不

  再 死 , 死 也 不 再 作 他 的 主 了.

10他 死 是 向 罪 死 了 , 只 有 一 次 ; 他 活

  是 向 神 活 着.

11这 样 , 你 们 向 罪 也 当 看 自 己 是 死 的;

  向 神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, 却 当 看 自 己 是

  活 的.

12所 以 , 不 要 容 罪 在 你 们 必 死 的 身 上

  作 王 , 使 你 们 顺 从 身 子 的 私 欲.

13也 不 要 将 你 们 的 肢 体 献 给 罪 作 不 义

  的 器 具 ; 倒 要 像 从 死 里 复 活 的 人 ,

  将 自 己 献 给 神 , 并 将 肢 体 作 义 的

  器 具 献 给 神.

14罪 必 不 能 作 你 们 的 主 , 因 你 们 不 在

  律 法 之 下 , 乃 在 恩 典 之 下.

 

目的指标:

1. 学员能够阐明信徒对罪应有的态度

2. 学员能够解释奉献给神过圣洁生活的理据

 

(一)[同死]与[同活]的关系(6章8节至11节)

1.我们与主同死, 与我们与主一同复活, 是两件不可分割

   的事情(6章8节). 我们不可能只有分享主的死而在神面前

   [称义], 而没有分享主复活, 而得到[新生命],过[成义]

   的新生活. 我们不可能只[称义]而没有进入[成圣]阶段,

   因为我们[称义]的目的,是叫我们[成圣].

2.主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[只有一次](6章10节),[就不再死,

   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](6章9节). 我们与主联合, 与他同钉

   十字架, 也只有一次, 就是当我们接受主为救主的时候. 主

   的复活, 只有一次. 我们与主同复活, 也照样只有一次, 就

   是当我们重生的时候. 主基督的死与复活, 是不可能在人类

   历史上重演. 我们生命, 因与主联合而有的改变与更新, 是

   不可能重回旧路.      

3.重生的基督徒, 不当想要回到未重生时候的生活里, 正如

   成人不想回到孩童时代. 获释的囚犯不想回到监狱, 已婚者

   不想回到未婚之时. 我们与基督联合, 已经使我们与旧生命

   一刀两断, 在罪的刑罚上, 看自己已经死去, 我们要经常

   回想, 思虑, 领会与认定这些[与主同死, 同复活]的真理

   (6章11节), 直到这些真理成为我们的思维里, 不可或缺的

   一部分,回到以前未信主的犯罪生活成为不可想象的事.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1) 信徒可以只有[称义]而没有[成圣]吗?[得救的信心]而没有[行为]可以吗?[与主同死],而没有[与主同复活],是否可能?

 

 

4.基督向罪一次过死了, 替我们偿还了罪债, 他向神永远活着.

   因为我们藉着内心的相信与表达[与主联合,同死同复活]的洗礼,

   我们在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上有份.我们与主联合,这联合使

   到我们也同主一样[向罪死, 向神活].信徒复活的新生命,

   是为神的荣耀而活.

5.假如我们真的相信自己确然[与主同死, 同复活].我们对罪与

   对神必有新的态度. 我们对这真理的认知, 不会单单停留在

   我们的理智与感情的层面上, 也必在我们的意志的层面上,

   影响我们的行为.

 

(二)保罗负面的劝诫(6章12节)

1.[所以](6章12节)这个连接词表明我们对真理的认知, 不应

   只停留在头脑上, 而应该影响我们意志上的决定.

2.保罗的劝解, 首先是负面的劝诫, 然后才是正面的劝诫.

   [所以, 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 使你们顺从身子

   的私欲](6章12节). [必死的]身体, 既然是[必死], 是指我们

   的肉身. 我们旧人与主已经同死, 我们与主同复活的生命,

   是属灵的新生命,是[新造的人].这新生命(更新的灵)永不会死,

   但是从亚当遗传给我们的肉体, 因为有亚当堕落而被罪i污染

   的人性, 是必定会死的。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2)我们的灵魂已经得赎了,我们已经是新造的人(里面的人)(新灵).为何我们的肉体还要死?什么时候我们的肉体, 才可以得赎而复活?

 

3.现今我们的肉体有许多的欲望, 当然不是所有欲望都是

   邪恶的, 但是[罪]利用了我们的肉体, 作为统治与辖制我们

   的据点与平台.

(i)我们从亚当遗传给我们的肉体, 是有[罪性].因亚当犯罪,

   而亚当的后裔是[在亚当里],也在亚当的罪上有份.

   所以,我们作为亚当的后裔,我们的[人性]已经被罪所污染.  

(ii)我们遗传自亚当的身体, 确实有很多[欲望].这些欲望是[私欲]

   因为这些欲望是自私的,自我中心的欲望,就好像夏娃被引诱时候,

   [要像神一样]的欲望.

(iii)[罪]就利用我们身体的私欲, 引诱我们犯罪. 我们若顺从[罪]

   的诱惑犯罪, 我们就被[罪]辖制, 成为[罪]的奴隶.

4.我们[重生]的时候, 我们的肉体仍然是亚当遗传给我们的

  [旧肉体]. 这肉体的罪性还是存在. 我们肉体的[私欲]还不断

   引诱我们犯罪.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3)基督徒为何受试探?

 

 

  • (4)我们是否可以将我们犯罪的责任, 全归咎于撒旦?

 

 

5.因此, 保罗呼吁我们揭竿起义, 向[罪]作出反抗. 在我们

   的意志上, 我们立定心意, 不容[罪]控制我们. 我们所用

   的方法, 就是我们立志不顺从自己身体的私欲, 不受自己

   的私欲所摆布. 我们要分辨自己的想望, 那些是自己的私欲,

   那些是那些是合神心意的愿望。

6.我们已经从[罪]中得到释放, 我们付上赎价, 罪债已经偿还.

   我们已经从罪底下, 得到自由. 我们决不应回到[罪]监牢,

   被它劳役. 我们要宝贵主耶稣为拯救我们脱离[罪]的权势

   所作的一切牺牲, 不要再被[罪]捆绑. 任由[罪]来劳役我们,

   折磨我们, 是不可想象的事情。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5)我们怎样知道自己的愿望是否是私欲, 而应该加以抗拒?

 

  • (6)我们对真理的认知, 与意志上的坚定, 在对抗私欲的引诱上, 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?

 

6.保罗第二个负面的劝诫[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

    的器具](6章13节). 肢体是指我们的四肢与器官, 包括

    我们的手, 脚, 眼睛, 口舌等. [罪]能用我们的四肢与

    器官的官能与功用, 作[不义的器具].[器具]原文是指任何

   工具,装备, 或器械. 这是一种拟人化的描述, 将[罪]描绘

   作军官. 我们向[罪]投降, 把身体并身体的器官与其功能,

   交给[罪]统治与利用, 作它的兵器, 作各种的恶行。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7)我们生活犯罪,为何就是等同将我们的手, 口舌, 眼睛, 头脑交给[罪]作其工具?

 

(三)保罗正面的劝诫(6章13节)

1.保罗提出正面的劝解.[倒要....将自己献给神](6章13节)   

2.[不可将自己献给罪]的命令(6章13节).原文希腊文动词是

   [现在式时态],用意是禁止我们继续作这事情. 

3.[将自己献给神的命令](原文)是[不定过去式]. 用意是我们将

   自己献给神, 不是[一举而成的摆上], 而是[慎重而决定性的委身].

   这样的委身, 不是一次过完成, 而是要继续不断经过考验与磨练的

   过程.

3.保罗劝勉我们不但将自己献给神, 更要将自己的肢体, 包括

   我们的四肢与器官(如头脑, 口舌, 手, 脚)及其功能(思考,

   创意, 手艺, 口才等)献给神, 作为[义的器具](6章13节).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8)[义]的器具是什么意思?为何保罗不说[神的器具]?

 

  • (9)我们应当怎样运用自己的眼睛, 耳朵, 手, 脚, 头脑, 口舌才能使它们成为[义]的器具?

  

(四)信徒将自己奉献给神,作义的器皿之理据(6章13节至14节)

1.我们[向神在基督耶稣里..看自己是活的](6章11节)

   假如我们立志为神的荣耀而活, 那么我们将自己与四肢并

   器官的功能, 献给神, 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.

2.奉献给神的理据, 是我们已经与主一同[从死里复活]

   (6章13节). 我已经从罪的权势中, 得到释放, 因为罪价已经

   清还. 我们复活的新生命, 是已经[称义], 而且将要[成义]

   的生命,

3.我们奉献给神, 因为我们已经与主联合, 罪不能作我们的主.

   [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](6章14节). 不是命令, 而是神的保证,

   甚至是神的应许. 神保证并应许罪不能作我们的主, 是我们

   丛罪中得到自由, 使到我们能够胜过试探的原因.

4.罪必不作我们的主: [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 乃在恩典之下]

   (6章14节) . [在律法之下]就是接受遵行律法之责任, 并因

   不能遵行缘故, 而受律法的咒诅与被定罪. 律法使我们

   知罪, 但不能帮助我们胜过罪恶. 律法只定我们的罪, 不能

   叫我们称义. [在恩典之下]就是承认自己倚靠基督救赎得救,

   因而不被定罪, 反蒙称义, 从罪中得到释放, 成为新造的人.

5.我们奉献肢体给神, 是因为我们在恩典之下.[称义]是藉着

   神的恩典.[成圣]同样是藉着神的恩典.

 

问题讨论:

  • (10)[罪必不作我们的主]的保证, 为何是出于神的恩典?

 

 

  • (11)神给我们这个保证与应许, 如何帮助我们面对试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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